案情简介:
王某、杜某系江苏省苏州市某村村民,并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与房屋。2022年10月,江苏省某电力公司施工架设的500KV高压电线需经过王某、杜某的房屋上空,苏州市某区政府批准了该架电运输的高压线路,但未对王某、杜某进行任何征收补偿。因该高压电线距离王某、杜某房屋最近距离仅仅7米,严重影响了王某、杜某生活安全与安宁,且在阴雨天时伴有噪音污染,王某、杜某遂将苏州市某区政府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。
晏清说法:
根据国家标准GB50545-2010《110kV-750kV架空输电
线路设计规范》第5.0.5的规定,海拔不超过1000m时,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,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限值应符合表5.0.5的规定。即不超过55分贝。《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》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,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:1.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;2.最大风偏情况下,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.5米;3.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.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/m,磁场强度大于0.1毫特斯拉。根据上述两文件的规定,王某、杜某房屋在最大风偏情况下,边导线对房屋最小净空间距离为7米,小于8.5米,且噪声超过国家标准,因此应当被纳入征收范围内。
最终法院判决:
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。